金国入主中原后猛安谋克侵夺汉人田地并掠夺良人为驱口

金国入主中原后猛安谋克侵夺汉人田地并掠夺良人为驱口

,

1133年

)

,“是秋

,

金左副元帅宗维悉起女真土人散居汉地

,

惟金主及将相亲属、卫兵之家得留”。这次迁移大批猛安谋克户至中原,目的是为了巩固对新占领地区的统治。

后来

,

天会十五年

(

宋绍兴七年

,

1137年

)

废伪齐

,

金再次向中原迁移猛安谋克户。

金占中原以后

,

先后立了张邦昌和刘豫两个傀儡政权

,

令其管辖原属北宋统治的黄河以南地区

,

而黄河以北广大地区

,

从一开始就直接由他们自己统治。因此

,

向上述两个地区移驻猛安谋克户是分别进行的。

海陵王迁都燕京之后

,

还有一次大规模向南移驻猛安谋克户屯田的行动,“贞元迁都,遂徙上京路太祖、辽王宗幹、秦王宗翰之猛安

,

并为合扎猛安

,

及右谏议乌里补猛安

,

太师勖、宗正宗敏之族

,

处之中都。斡论、和尚、胡剌三国公

,

太保昂

,

詹事乌里野

,

辅国勃鲁骨

,

定远许烈

,

故杲国公勃迭八猛安处之山东。阿鲁之族处之北京。按达族属处之河间。正隆二年

,

命兵部尚书萧恭等

,

与旧军皆分隶诸总管府、节度使

,

授田牛使之耕食

,

以蕃卫京国”。

这种迁移

,

主要的当是为了让上述地区民族混杂

,

以削弱其反抗

,

并且以女真人监视其他民族以求政治上的稳定。

猛安谋克户占夺汉人耕地

最初,女真人还没有在中原屯田的打算

,

而只是掠夺人口和财富

,

“贼之来虽有少钞掠而不杀害人民

,

比去听过皆残破

,

其所得汉人并削发使控马荷担

,

得妇女好者掠去

,

老丑者杀之

,

自京师至黄河数百里间井里萧然

,

无复烟爨

,

尸骸之属不可胜数”。

宋金对峙图

女真统治者用这种残酷杀掠的办法,制造了大片无人区

,

于是

,

当他们在中原地区建立起了稳固的统治之后

,

就有了大批的“官地”可供他们分配给猛安谋克屯田户。

猛安谋克屯田户

,

其数量众多。据记载

,

内迁至“山东、河朔军六十余万口”

,

而且还有“不逞辈窜名其间”。学者推算“大定二十三年在中原的猛安谋克约有户三百九十四万

,

口九百六十九万”。这些移居中原的猛安谋克户,小集中而大分散

,

与汉人错居。

大定二十年(1181年

)

,

金世宗对宰臣说:“猛安谋克人户

,

兄弟亲属若各随所分土

,

与汉人错居

,

每四五十户结为保聚,农作时令相助济

,

此亦劝相之道也。”

这些猛安谋克

,

定居中原以后

,

金国将汉人的耕地占夺为“官田”

,

然后

,

再对屯田户“计其户口给官田”。

这的确很像魏晋隋唐时期的均田制

,

故张棣在《金虏图经》中就径称为“均田”。只是这种“均田”

,

对屯田军户来说

,

比北魏及隋唐的均田政策更为优惠。

由于女真人原来生活在地广人稀的地区

,

不缺少耕地

,

因此

,

从不讲求精耕细作

,

屯驻中原以后

,

仍然是粗放经营

,

土地肥力下降之后

,

即弃置不耕

,

并认为是分给他们的土地有问题。于是

,

女真统治者又借囗分给屯田军户的耕地“薄瘠”,遂又故伎重施

,

重新强夺百姓的田地为官田

,

直至大定十七年

(

1177年

)

,

“复以近都猛安谋克所给官地率皆薄瘠

,

豪民租佃官田岁久

,

往往冒为己业

,

令拘籍之”。

金世宗明知他下令拘籍的所谓“官田”就是百姓的耕地

,

但他却对省臣说:“官地非民谁种

,

然女直人户自乡土三四干里移来

,

尽得薄地

,

若不拘刷良田给之

,

久必贫乏

,

其遣官察之。”

在这种强盗逻辑的指导下

,

金国统治者借“拘籍官田”的名义

,

对汉族百姓的耕地进行肆无忌惮的掠夺。

完颜雍

大定十九年

(

1179年

)

十二月

,

金世宗在与宰臣谈话中承认

,

有的地方

,

仅因地名为“皇后庄”、“太子务”之类

,

“便为官地

,

百姓所执凭验

,

一切不问”。他虽然指出这种做法不妥

,

但三年后

,

此类事件仍在继续发生:“工部尚书张九思执强不通

,

向遣刷官田

,

凡犯秦、汉以来名称

,

如长城、燕子城之类者

,

皆以为官田。此田百姓为己业不知几百年矣

,

所见如此

,

何不通之甚也。”

章宗以后

,

继续大规模夺占汉族农民耕地。泰和四年

(

1204年

)

金章宗得知陕西六路括地时

,

“其间屯田军户多冒名增口

,

以请官地

,

及包取民田

,

而民有空输税赋、虚抱物力者”。“山东、河朔上腴之田民有耕之数世者

,

亦以冒占夺之。”

金后期

,

受到新兴起的蒙古侵逼

,

被迫将统治中心由中都迁到南京

(

今河南开封

)

。大批原已定居河北的屯田军户又随金朝廷举家迁至黄河以南。于是

,

金国又面临一个如何养活这些南渡军户的问题。

贞祐三年

(

1215年

)

八月

,

“先以括地事未有定论

,

北方侵及河南

,

由是尽起诸路军户南来。共图保守

,

而不能知所以得军粮之术”。“遂命右司谏冯开等五人分诣诸郡

,

就授以荒官田及牧地可耕者

,

人三十亩。但是

,

这一问题不但没有解决

,

反而随着金统治地区不断缩小而变得越来越严重。

屯田军户享受种种优惠,百姓的耕田却无端被占夺

,

“兵日益骄

,

民日益困

,

养成痈疽

,

计日而溃。贞祐之乱

,

盗贼满野

,

向之倚国威以为重者

,

人视之以为血雠骨怨

,

必报而后已

,

一顾盻之顷皆狼狈于锋镝之下

,

虽赤子不能免。”

兴定元年

(

1217年

)

九月有人上奏指出:“今之军士见屯者无虑数十万众

,

而家口又数倍于军。彼皆落薄失次无所营为

,

唯有张口待哺而已。岁入有限

,

日给无穷

,

久不改图

,

徒使农民重困而军户亦不得安帖。”

女真猛安谋克户屯田

,

不仅限于中原

,

甚至远及他们与南宋作战的重要战场——陕南地区

,

“金人久不得志

,

则还据凤翔

,

授甲屯田为久留计”。

北宋元丰间天下垦田“四百六十一万六千五百五十六顷,内民田四百五十五万三千一百六十三顷六十一亩

,

官田六万三千三百九十三顷”。当时官田只占全部垦田数的1.37%。经历宋金之际的战乱

,

百姓流亡

,

出现大量无主荒地

,

于是金

国

官田遽增。特别是宋金交界地区,官田所占比例更大。明昌三年

(

1192年

)

六月据尚书省奏

,

南京路仅牧地就有六万三千五百二十余顷

,

陕西路也有牧地三万五千六百八十余顷。仅南京一路的牧地比元丰间的全部官田还要多。

金

国

境内汉人的身份和地位

金

国

在其统治汉地实行按照民族区分户等。在按照民族区分的三类人户(本户、汉户和杂户)中

,

包括契丹在内的汉户

,

在总人口中占最大比例。

根据财产状况,汉户又有“主户”、“客户”之分。

主户指城市中有房产和乡村中有地产的人户

,

客户则是指无恒产的人户。客户没有属于自己所有的土地

,

因此只能佃种别人的土地。

作为佃户

,

他们的生活是极为艰难的

,

他们不仅要受地主的剥削

,

同时还要向官府缴纳租税。

“炎凉愁里过

,

陵谷暗中迁。素拙生生计

,

寻耕下下田。为嫌频告籴

,

却恨不逢年。外催租吏

,

长妨对圣贤。”金末李俊民的这首诗具体反映了当时贫苦自耕农的经济状况:

他们耕种的是最次的田地

,

频频告贷

,

却还要应付官吏催租讨债。自耕农尚且如此

,

广大佃农经济状况之恶劣就更可想而知了。

女真人早在金

国

建立以前及尚未进入中原时就已经产生了债务奴隶制度

,

这是一种原始社会末期开始出现的富有者奴役贫苦社会成员的制度。

因此

,

初占中原

,

女真统治者就大肆掠夺平民为奴。天会八年

(

宋建炎四年

,

1130年

)

甚至发生将客户一律籍没为官奴婢的事件。此外,女真统治者还明令把他们的债务奴隶制度推广到中原,以欠公私债务者为奴隶

,

天眷元年

(

宋绍兴八年

,

1138年

)

“是夏

,

金元帅府下令诸欠公私债无可还者

,

没身及家属为奴婢以偿之”。

金军在战争期间掠夺的大批生口、奴隶

,

都归猛安谋克占有,猛安谋克户屯驻中原以后

,

已是普遍畜奴

,

多者一户就有奴隶二百口,少者也有一二人。

女真人虽然普遍占有奴隶

,

但当时的奴隶制度仍然是在氏族组织内部发展

,

这种奴隶制表现为主人对奴隶不能全权处置

,

而必须接受房亲及村老的制约。

金

国

的奴隶有多种,其中尤以“驱口”数量为多。

女真统治者不仅在征服中原过程中俘掠良人为驱口

,

既占中原之后

,

他们在镇压汉族人民反抗的战争中仍然重复这种罪恶行径。

贞祐四年(

1216年

)三月陈规上言揭露纥石烈鹤寿在镇压河北红袄军时

,

不仅残酷杀害起义者

,

并且还乘机加害无辜百姓

,

掠良为驱。

此事发生的时间下距金亡已无多日

,

这足以说明自金初以来

,

女真统治者就一直未曾停止掠良为驱的罪恶勾当

,

而且被掠为驱者不仅限于汉人

,

还有“本国人”——即女真人。

金

国

?私人占有的驱口

,

除战争中掠夺的之外

,

也有很多是经购买或典雇而获得的。

这说明金

国

统治时期

,

由于有诸多来源

,

驱口的数量是相当大的

,

以致这一受压迫最为深重的人群对金

国

统治足以构成极大的威胁

,

所以统治者才不得不采取措施限制和减少驱口的数量。

早在金太宗天会七年(1129年

)

就曾诏令“军兴以来

,

良人被略为驱者

,

听其父母夫妻子赎之”。

既然是“良人”被略为驱

,

还要由亲属“赎之”才能脱离驱籍

,

这说明女真统治者对于“略良为驱”仍然是予以认可的。

在如何对待驱口的问题上

,

金

国

统治者之所以如此,就是因为他们极力要维护奴隶制度

,

要保存大批的驱口。在镇压汉族人民起义的过程中

,

即使有赦免的诏令

,

驱奴也不在赦免之列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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